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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買方執行相關DD時的態度:
1. 專業態度:雖然是代表出錢的一方,應有的專業態度是絶對不能少的,在言語交談中還要更加尊敬賣方才是。因為賣方並不是相對之客戶,於執行相關詢問時,技巧很重要,不要讓賣方覺得在被質詢。
2. 專業能力:雖然要有專業尊敬的態度,但是DD最最重要的就是掌握議題。找出所有的可能資產及收入之高估或負債及費用低估者。
最近忙著許多事,工作和黏土都是。但是因為黏土作品還沒有拍照,所以不能放上來充實版面。
在會計師簽證風險日益升高之際,真是要提高警覺,會計師也必須親自參與很多討論及風險評估的工作。
查核工作一開始就要作對作好,萬一沒有,接下來可能要花費數倍到數十倍的時間彌補,真是事倍功半。且因完全沒有報酬,亦得不償失。更痛苦的是可能會有很多不合理,無法自圓其說的地方。在後續的不斷溝通中,也很可能一直在重覆已知的知識或程序。對於無解的問題則仍然還是無解。最不幸的是,時間就是金錢,失去服務別的客戶的時間,可能落得徒勞無功,勞民傷財。
身為一個會計師,對於律師函的處理應該很清楚,但是實務上還是有很多同事不清楚。律師函對於取得查核證據是很重要的,每一個財務報表(部分有重大訴訟問題的 客戶仍要發律師函)的委任案任,都要取得(除非客戶沒有委任法律顧問,如果是這種情形,還是要執行以下步驟1及2以確定真的沒有委任律師,最重要的是此聲 明要加在客戶聲明書中),茲將詳細步驟說明如下:
- 先詢問公司法務部門確定往來律師有幾家、負責律師、聯絡地址及電話。
- 查詢公司之勞務費明細或扣繳憑單確定是否與往來律師一致。
- 外勤初即應先請公司用印或由相關人員簽名後以公司名義發出律師函。
- 外勤結束前2週內要收到回函(回函應直接由事務所為收件人)。
- 核對回函的內容,若有任何訴訟事項,已知者,核對律師的回覆和公司的了解及其帳務處理是否一致;若有不知者,應立即和公司相關人員討論,並決定財務報表應如何表達(入帳或揭露);未付公費的部分和公司估計之應付勞務費-律師費比較。
- Document相關之討論於工作底稿中,並應有相關之 reference。
- 若律師函在外勤結束前2週前收到(如一個月前),則應再向律師更新相關事項之期後發展,若有必要,必須取得其書面回覆為宜。